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刑罚裁量原则与实践探讨
时间:2023-10-10 22:00:05 4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有刑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人,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一般情况下,该罪主体包括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犯有刑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人,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一般情况下,该罪主体包括巳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

刑 事 破 坏 监 管 秩 序 罪 的 刑 罚 有 哪 些 ?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在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对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实施殴打、组织他人破坏监管秩序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有在押的罪犯才可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客观方面,指有列举的四种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有刑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一般情况下,该罪主体包括已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在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对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实施殴打、组织他人破坏监管秩序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只有在押的罪犯才可能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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