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共建设需要,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进行补偿。
根据公共建设的需要,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由于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选择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具体补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以及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按照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确定;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达成补偿协议,则补偿标准应依据该协议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政府制定,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费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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