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已经迁出,能否享受农村拆迁补偿
时间:2023-05-02 17:43:39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农村来说,农业人口的确定主要以户籍为依据,而农村有户籍的人不一定是农业人口,要看他们是否是“农业户”。农业人口主要有两个相关的权利: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其中,如何认定其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主要依据是户籍。另外,我们可以参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会议纪要的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基本原则》。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相对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土地为生活保障、是否在所在地依法有常住户口等基本条件为依据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和“户”的认定也以户籍为依据。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这两种补偿主要与户籍有关。(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青苗所有人所有。

“征地安置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向被安置人员支付安置补助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置人个人,或者经被安置人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险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耕地征收补偿费汇总如下:

1,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征用补偿费、土地,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要求主要用于失地农民。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其具体属性应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判断。

4。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者。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属于“其他用地”中的建设用地,应当“按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此外,“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征收耕地安置补助标准”,但在实践中,参照耕地标准来确定这两项成本太低。为此,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征地区综合地价,随后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制定统一的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进一步强调要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低、地价不一、价格随意性差的问题这些都是突出的问题。但即便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区域地价也变得落后和不合理。因此,我们可以用“不降低农民生活水平”的原则与收集者交涉。农村房屋按地上物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房屋拆迁应当进行合理补偿安置。为解决被拆迁农民的住房问题,应因地制宜给予合理补偿,采取多种安置方式。在城市和农村的远郊区,我们主要采取搬迁安置的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不仅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房屋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征地标准补偿。”可见,住房补偿与户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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