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多少
时间:2023-03-03 10:50:35 31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审核对象在中心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二、审核内容

(一)基本信息核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本次核定后如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中心备案。单位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所属行业、单位性质、开户银行、汇缴银行、专管员姓名和联系电话等。职工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

(二)缴存对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在职职工和单位的劳务派遣制员工或合同制员工。

(三)缴存基数职工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额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四)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不高于12%。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12%。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年收入在5.21万元以上的单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逐步提高至12%。

(五)月缴存额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方最高不得超过1720元,双方合计不得超过3440元;单方最低不得少于120元,双方合计不得低于240元。中央、省属驻株单位可以参照上级机构所在地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执行。

三、审核程序

(一)各单位专管员填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审核表》、《株洲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核表》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调整或不准予调整的决定;准予调整的,单位自2016年元月起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汇缴。

四、其他事项

(一)单位不得瞒报、错报缴存基数,单位核定的月缴存额要经职工本人认可。基数报中心核定确认后,若发生相关的缴存金额纠纷,由单位承担责任。

(二)未按规定办理年审和缴存基数、比例核定工作及连续欠缴3个月的单位,中心将按规定停办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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