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籍调查测绘。乡镇(街道)、村配合经公开招标中标的测绘单位,开展宅基地及住房一体权籍调查测绘,建立不动产登记单元和权籍调查数据库。调查权利人、坐落、面积、审批情况、建造时间、超建面积、质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基础资料。
(2)房屋竣工验收。对取得建房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产权证,以及其他需要补办规划核实意见的,先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3)违法建房处置。违法建房按现行办法、程序进行处置后,符合建房补办审批条件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4)确权登记发证。按照“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认真梳理审核权利人提供的确权登记材料,对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依法予以登记发证。
一、宅基地的含义如何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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