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谅解书在司法实践中有何作用
谅解书所具备的作用包括:
首先,在侦查阶段中,针对那些性质相对较轻的故意伤害案件,若仅涉及到轻伤级别,则可凭借当事人支付相应赔偿费用从而得到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随后将此文件提交至相关办案机构,进而有助于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直接撤销案件;
其次,当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时,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能够诚恳地认罪,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偿,以此获取受害人的谅解,同时受害人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做出从轻处罚。
同样,如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检察院也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只要能真心悔过,通过向受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并且受害人愿意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当事人便可以自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行政诉讼要怎么二审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第二审案件必须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且审理过程需要涉及法庭开庭环节。
然而,若经过阅览案卷、展开相关调查以及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取证等步骤之后,合议庭认定无需另行举行公开审判活动的情况下,该合议庭亦可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工作。
在此过程中,法院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对一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被诉讼为对象的行政行为作出全面而深入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谅解书在司法实践中有何作用”,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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