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船舶所有权确权之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先交纳,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九条
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依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申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五)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一、在买卖合同条件下,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归属
买卖合同条件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主要有以下三种:
1、交船时转移所有权
交船时转移所有权,船厂的利益得到较充分的保护,如融资造船,在船东解除合同时,可以寻找新的买家等等。但对船东而言,在建造过程中,若船厂倒闭或有其他毁约行为,而此时船东不享有所有权,仅仅是船厂的债权人之一,这就使其先前支付的预付款或部分船价面临极大的风险。
2、立即转移所有权
是指合同签订后,建造中的船舶一动工,其所有材料、设备一进厂,所有权就归船东所有。这一条款只有当船东负责全部船舶建造费用的筹措时才会被使用。但这种做法在实务中对船东仍有凤险。如限制了船东对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灵活度,一旦船舶有严重的质量的缺陷,这时对交付船舶的所有权的拥有反而变成负担。
3、建造期间转移所有权
在船舶建造期间向船东转移所有权是一个中间的解决方案,在建船舶所有权根据船东给船厂的已付金额在合同签订后和正式交船之前逐步转移给船东,也就是说只要船舶一开始建造、船东一付款或材料、设备使用于建造中的船舶,船东即拥有对船舶及材料设备的所有权,对尚未使用于船舶但已打上标记的材料,船东仅对其已付款部分享有所有权。当然,船东最好如将其对船舶所有权办理登记手续,以避免船厂不履行合同或破产元支付能力时追飞回已付金额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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