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结束之时,若有一方侵占或转让共同财产,若此行为发生于离婚案件实体审理期间以及财产划分程序启动前,则受损害方可以收集到充分的确凿证据并呈交至法院,以此为由请求上述嫌疑人减少应得的财产分配份额,甚至对其财产分配权提出限制乃至剥夺的诉讼请求;
同时也可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采取措施保护被转移财产不致进一步的损失。
相反地,若此类事件在离婚判决实施之后被发现,受损方仍享有提出再次分割共有的婚后财产的权利,此时需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维权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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