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的发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一股份享有相同的权益。同一次发行,不得以相同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票面价值,但超过票面价值的,不得低于票面价值,发行股票超过面值的溢价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溢价发行股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发行和交易应以公司制为标准体系。然而,我国的股票市场在公司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之前,已经形成并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公司法》制定后,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的许多内容都受到《公司法》的规范,股票发行价格的规范化管理就是其中之一。从数量上看,发行价格决定了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投融资关系,决定了新老股东之间的股东权益平衡(如发行新股时)。因此,《公司法》规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应当记载在招股说明书中,并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原则
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时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条件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每一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这一规定可谓“同一发行,同一价格”,这是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基本原则。我国《公司法》对股票发行价格的规定符合股票的性质,股票发行不是一种授权证券,只是对现有股东权利的承认。也就是说,股东的权利不是由股份创造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权利依法确定后,公司才能向股东发行股份,作为对股东权益的确认。此时,发行的股票具有与股东权利密不可分的证券性质,即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是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发行是发行人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扩大资本金而募集股份,由认购人交付股份的法律行为。股票发行的实质是公司法人的组织过程,即以认购股份为条件,向公司法人成员(即股东)征集股份的组织过程。因此,股票发行所反映的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商品交易关系,而是一种资本组织关系。投资者按照发行的股票认购或者“购买”股票,不属于交易性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分为两个阶段:发行或认购股票和交付股票。在股票募集或认购阶段,投资者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股票。投资者认购股份并支付股款后,不能立即获得股份,只能获得成为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经依法登记设立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份。这时,股票发行就结束了,股票可以作为资本凭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商品。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最终未能成立,或者公司募集了足够的股份,但尚未办理设立登记的,投资者即使支付了出资,也不能按照发行价格取得股份。此时,如果发行人向投资者交付股票,所交付的股票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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