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在行政拘留期间,律师得以实施与当事人的会面活动。在此期间,律师应被赋予足够的权利,以便能够接触到被拘留者,打探案件实情,同时为他们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其他必要的法律服务。在实践操作中,律师需向拘留机关提出会晤申请,并递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经过批准的授权委托书。当律师与被拘留者进行会面时,他们有权询问案件的详细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串供、隐匿证据等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律师与被拘留者的会面,不仅是对被拘留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更是律师依法履行其职业职责的重要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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