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买卖报废车发生事故共担责
时间:2023-06-07 21:55:02 2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顾车辆已过报废期限,还一再转让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车辆转让人邓绍海、傅军牙及受让人章余华最终自食其果,一审法院判决肇事人章余华向死者家属赔偿损失402794.66元,邓绍海、傅军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邓绍海不服提起上诉。5月14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连环买卖报废车辆并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刘园民于2003年3月14日从孔良生处购得红色普桑车一辆,该车报废期为2004年11月12日。2004年5月4日,刘园民将车转让给罗三保。同年6月25日,罗三保将车转让给何建军。同年7月份,何建军又将车转让给邓绍海。邓绍海使用至2006年4月份,再将车转让给傅军牙。之后,傅军牙将车转让给章余华。2008年3月11日,章余华驾驶该车时,将行人黄才修撞致重伤,黄才修在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死亡。

二审法院认为,已报废汽车依法应及时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法律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否则,导致事故发生,转让人和受让人将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系争车辆报废期截至2004年11月12日,在此之前,车辆并不属报废车,其转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孔良生、刘园民、罗三保、何建军对事故的发生无需承担责任。而邓绍海将车转让给傅军牙及傅军牙将车转让给章余华的时间,均已超过系争车辆的报废期,属非法转让,存在过错,应当对肇事人章余华因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邓绍海所提其转让车辆和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前述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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