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对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款证明;
(6)自有产权、无抵押权的补偿安置房证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补偿安置基金存单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基金总额的50%。保证金金额与补偿安置房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补偿安置资金存单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房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在30日内对申请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张贴房屋拆迁公告,并在报纸上刊登。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拆迁目的和依据;
(2)拆迁地点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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