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另一半避而不见进而无法协商解决问题时,当事人确实有权通过向司法机关提出离婚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告未能出席诉讼程序,那么法院便可直接做出缺席审判。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法院进行了缺席审判,其最终结果也需视双方之间的婚姻状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前提而定。
当法院查证确认夫妇间感情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无效的话,则理应予以批准离婚。
具体而言,可以被认定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包括:
(2)对家庭成员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实施虐待、遗弃的行为;
(3)屡次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而不知悔改;
(4)由于夫妻情感冲突导致长期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5)其他各种可能导致感情破裂的原因。
另外,若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则有权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批准离婚。
但是,若原本未获批准离婚而后又经过一年时间的分居生活,随后再由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此时法院仍应对该请求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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