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法律上对收赃的理解,当事人明知他人有犯罪活动,协助转换、转移财产,或者无正当理由,通过非法手段协助转化、转移财产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财物,属于收赃的行为。相反,只要当事人证明自己没有这些行为,就属于不知情收取赃物,一般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
收赃罪立案标准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3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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