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离职后赔偿问题的解答
时间:2023-07-08 10:44:37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辞职属于自愿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

工伤离职后有哪些补偿

工伤离职后,应当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伤残津贴以及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到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到75%。生活护理费按三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到30%。工伤职工应当及时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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