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方名下私家车在离婚处理中的归属问题,我们有如下两种判断方法:
1、若汽车为女方父母的陪嫁之物,本质上属于女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不会作为共有财产加以分割。
2、如车辆虽然挂在女方名下,却是婚后共同财产购置的,那么这辆车子就自然归入夫妻二人的公有财产的范畴。
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决定车辆的归属权,如协商无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法院可能会判决车辆归属其中一方所有,并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倘若双方都不愿意持有该车,也可以选择出售后平分所得资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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