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取保候审不能离开本地,如果离开本地到外地工作,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并确保及时到达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会见或与特定人员沟通;
(三)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项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逮捕。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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