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拆迁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补偿安置的对象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
2、补偿范围是指被拆迁的居民住宅房屋、附属建筑物及院内未建筑空地。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由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场队规划认定。
4、土地使用证以外的土地,违章建筑及其附属物不给予补偿。拆迁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未到期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年限给予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5、证件不齐,权属不明的户主,应到县政府有关部门自行办理证件,费用由户主承担。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采取楼房置换方式。
被拆迁的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房
1、拆迁证件齐全的房屋,实行拆一补一的原则。主房(建筑面积)不足48的可置换到48;超过48不足60的可置换到60;超过60不足72的可置换到72;超过72不足84的可置换到84;超过84不足96的可置换到96,同时折旧后建筑物现值按新置楼房成本价格置换面积。
2、折旧后建筑物现值的计算方法
砖混结构按800元/;砖木结构按600元/,两种结构的房屋均按50年使用期计算。
主房建筑面积()平米造价
计算公式:现值=------------------------剩余年限
50年
3、折旧后建筑物现值按新置楼房成本价格置换面积。
卫星镇置换楼房的计算方法:现值(人民币)1700元(楼房建筑成本)=楼房面积()
县城置换楼房的计算方法:现值(人民币)2000元(楼房建筑成本)=楼房面积()
(二)院子按宅基地使用证的确权面积(减除主房占地面积)的10%置换楼房面积。
(三)在合法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其它附属房屋以现金方式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檐高砖木结构
(焦渣屋顶)砖混结构
2.0-2.5m(含2.5m)350元/(建筑面积)420元/(建筑面积)
2.5m以上-3.0m(含3m)420元/(建筑面积)500元/(建筑面积)
3.0m以上(无屋内外装修)500元/(建筑面积)620元/(建筑面积)
注:檐高3.0m以上且有内外装饰,有上下圈梁,混凝土柱,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50-770元,院墙红砖的每延米213.67元(高度不低于1.8米)有外墙砖装饰的,每延米300元。
(四)在合法用地范围内的畜禽圈舍及畜禽,经双方协商给予现金补偿。
(五)如被拆迁人不同意按上述标准补偿,可由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予以补偿。
(六)现有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1:1置换底商,房屋现值按40年期限折旧,折旧后现值置换楼房面积(计算方法同住宅用房)。
(七)搬迁补助费、停业停产补偿费
1、搬迁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主房建筑面积补偿一次搬家费,计:25元/平方米。
2、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补偿一次搬家费,计:25元/平方米。
3、停产停业(证照齐全)补偿费:按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按每平米30元、其它非住宅按每平米2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偿。
(八)已经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但尚未建房的,参照农村宅基地审批进场、进城的方案执行。
三、奖励政策
对积极配合拆迁,在规定奖励期限内前5天签订协议的居民给予重奖。奖励方式两种,由被拆迁人任选其一:一是现金奖励,二是安置楼房面积奖励。即:
第一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5万元或奖励25平米楼房;
第二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4万元或奖励20平米楼房;
第三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3万元或奖励15平米楼房;
第四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2万元或奖励10平米楼房;
第五天内签订协议的奖励现金1万元或奖励5平米楼房;
逾期不享受奖励。
四、房型选择及调整方法
1、被拆迁人根据应置换面积选择最接近的户型面积。县城安置楼房户型为建筑面积:70平米、80平米、90平米、100平米、120平米;卫星镇安置楼房户型为建筑面积:80—90平米,90—100平米,100平米以上。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七、搬迁期限
被拆迁人自安置房正式分配之日起,30日内腾清原住房,并移交给拆迁人。
八、置换楼房的标准
(一)选择搬迁到卫星镇进行安置的,安置楼房为多层;选择搬迁到县城进行安置的,安置楼房为高层、小高层。
(二)入住条件:
1、卫星镇安置楼房为砖混结构,县城安置楼房为框架结构。
2、楼层高为2.8米—3米;商业层高为3.3米—3.6米。
3、楼单元入口门为对讲门,户门为普通防盗门,室内为普通木门,窗为塑钢窗。
4、室内毛坯房标准:
(1)客厅、卧室水泥砂浆抹面赶光压实;
(2)厨房、卫生间墙面水泥砂浆抹灰、搓麻面;
(3)水泥浆地面搓麻面预留20mm厚留给用户再装修;
(4)室内采暖:地暖;
(5)外装修与小区规划楼房一致。
(三)房屋质量标准以唐海县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为准。
九、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本方案由县拆迁办负责解释。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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