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对借款人实行拘禁吗
时间:2023-06-21 14:21:41 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人无权对债务人实行拘禁,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在实行限制人身自由时,还须具备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这些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中作了具体规定。任何其他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均无权擅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债务人不还钱的,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能直接拘禁借款人。

一、支付令给申请

申请支付令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只能是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其他物的给付请求或者行为给付请求,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2、请求给付的金钱和有价证券已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根据的事实、证据的。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到期,但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肯定。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5、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唯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但是,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的,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6、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请求的事实及理由、向特定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表述。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二、搜身侵犯了人身什么权

搜身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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