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夫妻所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并由双方共享持有。
所谓的"知识产权收益",即在婚姻关系中真实获取或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经可能取得的财产性质的收益。
在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以这个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财产性收益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为准则,而非单纯基于该知识产权权利的获取时间来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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