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在农村,宅基地符合如下情形,能确权,否则无法确认。
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
(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
(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一、非农业家庭户口属于城镇还是农村
非农业家庭户口及农业家庭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九条,已经取消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非农业户口是什么意思?
计划经济时代,将户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两种类型。农业户口,指的便是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居民,非农业户口,则是指靠国家分配口粮的城市户口居民。
“非农户”即城镇户,按照以前的说法是“吃商品粮”的户口,而“农户”即自种粮的户口,这是国家在资源分配上的一种区别。“非农户”没有“田”等一些集体资源来分配给你。目前在经济发达的城市,随着农村的城市化,这一点已基本没有区别。(农户有“保全费”或“保养费”,城镇无业居民有“失业金”或“最低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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