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儿姓氏由谁决定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新生儿的姓氏决定并非是一个单一的选择。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意味着,新生儿的姓氏并非由单一一方决定,而是由孩子的父母双方共同协商。
2.这种规定体现了《民法典》中“男女平等”的原则,也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精神。因此,新生儿姓氏的确定,是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平等决定的结果。
二、父母协商决定姓氏
1.在确定新生儿的姓氏时,父母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尊重彼此的意见和选择。这是因为,新生儿的姓氏不仅关系到孩子的身份认同和家族传承,也关系到父母双方的权益和尊严。
2.在协商过程中,父母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想法,并在尊重对方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3.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新生儿的姓氏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三、成年的子女有姓名权
当子女成年后,他们便享有独立的姓名权。
1.《民法典》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这种规定保障了成年子女在姓名权方面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体现了法律对成年子女独立人格和自主权利的尊重。
2.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子女由于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无法对自己的姓氏作出选择。因此,在未成年阶段,子女的姓氏仍然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
但在子女成年后,他们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行使自己的姓名权,决定自己的姓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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