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品牌的生产者是否有罪刑法第213条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客观行为限定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时,判断行为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到行为人能否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基本定性问题,或者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不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符合刑事标准的,构成犯罪,因此,责任人是违法企业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从业人员负有责任,对查处前不知道企业存在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不予追究责任;查处前,明知该企业造假者未被告知。意思是公民知道事件的真实情况,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但不报告。不上报信息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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