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之界限。
对于被传唤的涉嫌违法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进行详尽的调查盘问,其所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倘若案情错综复杂且其涉案的行为有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那么对其的询问查证时间也不可超过24小时。
禁止利用持续不断的传唤模式,从而达到限制违法嫌疑人自由的目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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