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意外情况下,应当负有赔偿责任的连带情况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在机动车以挂靠的形式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由该机动车承担的相应责任应该由挂靠者和被挂靠方共同连带承担;
第二种则是在将拼装的车辆以及处于报废状态的车辆进行转让的时候,针对机动车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责任,应该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连带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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