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在拉沙发生的船舶销售纠纷提交给法院,哪个法院对船舶销售具有管辖权,由买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的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买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条件是什么。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如果海事请求尚未生成,则海事请求人尚未获得海事请求,因此付款无所谓。或者虽已发生海事请求,但因清算、抵销、混淆、放弃等原因被消灭的,该海事请求不再存在。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从属担保物权,其目的是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如果存在上述情形,则船舶优先权尚未产生或已经产生但已经消灭,当然不符合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先决条件。海事请求已达到和解期
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海事请求,但如果海事请求未达到和解期,责任人没有履行义务,因此不存在海事请求未得到偿付的事实,船舶优先权已经存在但尚未行使,债权人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责任人与履行
对于已经达到和解期的特定海事请求,如果责任人已经履行,海事请求和海事优先权将同时消灭,海事优先权人不再行使海事优先权。只有当海事请求达到和解期限,责任人不履行时,才能达到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条件。不履行包括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对于后者,债权人仍可以根据船舶优先权的不可分割性行使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
如果船舶优先权尚未产生,则不存在所谓的行使问题。虽然船舶优先权已经设立,但在行使之前必须有效存在。因此,如果船舶优先权因相关的消灭原因不再存在,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效力将丧失,海事请求人将成为一般债权人,不再行使船舶优先权。该船在
的管辖范围内,可被法院扣押。这是为了最终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由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必须是船舶被法院扣押,法院的司法权受国家主权管辖,只能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不具有域外效力,因此扣押船舶的前提是船舶必须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同时,该船还必须能够被法院逮捕。如果法院因某种原因不能扣押该船舶(例如,无法找到该船舶,且不知道该船舶的注册港),则仍然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此,行使船舶优先权的前提是船舶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可以被法院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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