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
举办职工教育的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按下列范围开支职工教育经费:(1)公务费。包括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差旅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等。(2)业务费。包括教师**实验和购置讲义、资料等费用。(3)兼课酬金。是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课酬金。(4)实习研究费。学员在本单位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到外单位实习研究,以及毕业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如有生产实习产品收入的,应以收抵支。(5)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费用。(6)委托外单位代培经费。是指本单位职工选送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代为培训,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进修培训费。(7)其他经费开支,指其他零星开支。
下列各项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应按有关规定开支。(1)专职教职员工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学习的学员工资,不包括在职工教育经费以内,由本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开支。(2)学员学习用的教科书,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件绘图仪器和笔墨、纸张等其他学习用品,应由学员个人自理,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3)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由基建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应按因陋就简的原则,尽量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新建的,老企业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就要考虑职工教育必要的设施,所需资金在新建项目的总投资之内解决。
职工教育经费具体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应注意:(1)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分清不同的用途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2)设备购置费。主要是指购置一般器具、图书等费用,学员用书应由其自理,不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在“应付职工薪酬”账户进行核算。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来源在统一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2.5%的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属于企业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的,可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属于其他的职工培训费用,则仍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然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基层工会一般可在其留成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60%部分)的25%范围内列人工会预算掌握使用。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2.5%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三、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的递延。此外,应当注意,从扣除基数上由“计税工资”1.5%变为按实发工资总额的2.5%“据实扣除”。首先确定工资薪金总额,而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税法规定来看,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有其特殊之处.表面上是限额扣除规定,实际采取的是允许税前全额扣除政策,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由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特殊性,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一个纳税年度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即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一个纳税年度允许扣除额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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