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请求二审法院变更原判决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的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主张,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工作延误费等经济损失约1517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用1652元“在原审的民事申诉中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在原诉讼中主张的工作延误费等经济损失15173元是合理合法的,并有发票支持。这些费用是由被上诉人违约造成的,是上诉人的实际和直接损失,应予以积极赔偿,但是初审法院避免了他们
判决中明确规定了侵犯被上诉人租赁和使用上诉人房屋的权利。我们知道,房屋租赁的第一季度从2004年12月22日持续到2005年3月22日。上诉人按时支付了第一季度的房屋租赁费。当第一季度未到期时,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侵权后果,给上诉人带来了巨大的额外费用。经判决核实:**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于3月4日更换了出租房屋的门锁。3月10日,**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取回出租房屋的电子卡。3月12日,**房地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用胶水堵住了黄*唐出租房屋的门锁。4月10日,**房地产公司派人到黄*唐租的房子里撬门
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在判决中证实的一系列暴力行为,从上诉人入住的第一季度开始。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行为恶劣,行动频繁。面对淫秽,任何手无寸铁的守法公民都不敢反抗。作为一名公民,在面对暴力和没有公共援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个人安全,他被迫离开租来的房子,花钱到别处居住,这是可以理解的。侵权人不应赔偿这些费用!此外,上诉人的所有费用都是为了一个著名的目的,而且所有费用都是合理的。但一审法院仅认定上诉人的解锁费为380元。其他费用,如7200工时损失;交通费:1212元;电话通讯费:1900元;打字复印费370元;住宿费:686元;餐费905元;洗浴费675元;买蜡烛的费用是45元;未确认1800元的搬家费和其他费用。一审法院不承认这些费用是不合理的
IV。本上诉状是上诉人黄*唐对被上诉人**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民事侵权投诉。,被上诉人将就上诉人的人身伤害案单独起诉。在此,上诉人也有必要揭露被上诉人的阴暗面。事实如下:
1。2004年,北京市建委查处了15家曝光的房地产中介,其中**公司是消费者协会网站投诉最多的中介公司之一。2005年4月26日,《新京报》A12版披露了北京市丰台区黄女士投诉**公司的文章。同日,**公司前员工高丹也揭发了**公司欺骗消费者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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