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怎么办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承办人审查
负责人审核
部门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制作决定文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二、防城港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条件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
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一、基本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防城港市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办理材料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5.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应文书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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