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武警山西总队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pet-ct收费标准的请示》(武院[2010]05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和调整pet-ct和头部伽马刀检查治疗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07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你院pet-ct检查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pet-ct检查项目价格详见附表。
二、你院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价格,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另行向患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使用没有取得配置许可的大型医用设备,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三、你院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公示pet-ct检查项目价格,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执行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2010年8月2日
附件:
pet-ct检查项目价格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一类
230400010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x线计算机体层综合显像(pet/ct)
每个部位·次
3800
1、指头部、颈部、胸部、腹腔、盆腔、双下肢。2、全身显像每人次5500元,两个及两个以上部位按全身显像收费。3.延迟显象加收200元/人次。4、本价格含pet-ct扫描费、scot定位扫描、衰减核正及造影剂、照片、胶片、数字化介质存储图象记录过程等各种消耗性材料,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5、用于pet-ct的核素显像药物(fdg)每个毫居里不超过170元,全身最高收费每人次不得超过2000元。6.没有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许可的,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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