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司法实践中,一个人被关押的最长期限为37天。
2.而对于刑事诉讼中的拘留,这本身即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在任何一宗刑事案件里,拘留期限的上限通常为37日。
3.鉴于普通情形下的拘留期限通常为10日,特殊情形则可延长至第14天,而当涉及到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团伙作案时,拘留期限可扩充至37天,因此在法律框架内,对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措施最长时间也就设定为了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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