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测算县域范围内农用地综合收益值的基础上,综合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确定的综合补偿标准。
简言之,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都是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含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
二、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3万元/亩
此次调整遵循统筹兼顾、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周边省份现行补偿标准水平,调幅适中、横向平衡、程序合法和平稳过渡等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水田最低补偿标准不低于3万元/亩,调整幅度原则上控制在20%~30%,原补偿标准低者调整幅度适当就高,原补偿标准高者调整幅度适当就低等原则把握,缩小县(市、区)之间的差距,使调整结果趋于平衡和合理。
以水田为基准进行测算调整后,全省水田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36014元/亩,提高了675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等平均标准不低于24129元/亩,提高了4525元/亩;林地及其它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12605元/亩,提高了2364元/亩;未利用地平均标准不低于7203元/亩,提高了1351元/亩。增幅均为23.09%。
三、10月1日前的征地可按原标准执行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从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江西明确,凡是2015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用地的或实施征地的均要按照新标准执行,对于10月1日之前征地已依法批准并依法履行征地实施程序的,可按原标准执行。
征地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补偿标准,江西要求各地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此外,乡(镇)政府、村委会不得作为征地主体实施征地,征地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涉及征地中的文书(如征地公告)、协议(如征地协议)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发布或签订,乡(镇)政府、村委会可以承担征地中的协调、协助等具体工作。
四、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保费用预存标准
据悉,这次江西省政府公布新标准时首次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起并预存”。预存制度建立后,江西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6000元的标准提取,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人社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人社部门根据国土部门的告知函,按实际征地面积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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