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在原因。一般犯罪都有一定的犯罪动机,但一定的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联系是复杂的,没有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犯罪动机一般不影响定罪,但犯罪动机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量刑情节。
犯罪动机上去“流氓”化。
由于旧刑法将寻衅滋事罪作为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予以规定,因此在新刑法增设寻衅滋事罪而删除流氓罪以后,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人们还是习惯于将两者相联系,主要是在犯罪动机的确定上。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作为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一种,主要是因为此类行为既损害了个体的权益,例如人身权、财产权,同时又扰乱了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其危害性重于一般单纯侵犯个体法益的行为。但是将此行为予以入罪并非是基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而是着眼于行为的客观危害。在行为多样化的当下,认定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素不应以是否有流氓动机为条件。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恣意实施了一定程度危害个体法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全文51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