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在拆迁区并有常住户口的妇女生育的婴儿;
(2)按规定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停学或取消毕业分配资格迁回拆迁区的家中;
(3)未安置的复员退伍军人和复员干部迁回拆迁区的家中;
(4)公办和民办外派人员迁回拆迁区的家中拆迁区;
(5)远洋船员搬回拆迁区的家;
(6)干部,经市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从市外、市郊县转移到市区,需要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定居的劳动者及其随行家属;(7)由于退休或辞职,干部和职工在拆迁区迁居;
(P>)(8)归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在拆迁地区搬回直系亲属定居;(九)被撤销失踪宣告或者死亡宣告的,返回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家庭;(十)刑满释放人员和劳动教养、未成年教育释放人员返回被拆迁人所在地的家庭;(十一)暂缓办理常住户口前,房屋的买卖、交换、财产分析、分割、赠与、分户、划拨等手续已办理完毕,但未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十二)市人民政府规定办理常住户口批准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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