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具体管辖法院,一般是依据如下原则进行裁定和判决的:在大多数情形之下,应当将被告的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然而,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并未对履行地进行明确约定,也未能在事后就此问题达成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那么,我们可以参照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结合交易的实际习惯来判断和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此类规则,当接受货币的一方(即出借人)向另一方(即借款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欠款时,由于出借人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通常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