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的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30 18:10:20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司法拍卖程序分四个步骤,分别是拍前准备、报名与缴纳保证金、关注竞拍流程和支付交割与退保。具体的流程细节如下:首先,拍前准备。登陆相应网站,点击司法拍卖,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不同选择。其次,报名与缴纳保证金。竞拍开始到竞拍结束前,可以报名和缴纳保证金。第三,关注竞拍流程,阅读相应的法院及拍卖网站的公告,实地看样,拍卖时及时关注,进行出价竞拍,竞拍成功。再者,支付交割和退保。竞拍成功,需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并办理过户手续;如竞拍失败,则申请退回保证金。竞拍成功后您的保证金是会转移到法院的账户中,如果竞拍到了商品没有付余款的话,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

法院司法拍卖流程有哪些吗?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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