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知情证据如何提供
1、控方应当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所以侦查机关应当要承担举证责任,必须搜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通常是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辩护人一般会根据证据规则和逻辑经验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如果证据是不真实的,其内在逻辑必然会出现矛盾,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也可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来直接证明其不知情,或者证明到某些客观事实可以间接证明其主观不知情。根据证据规则,控方如果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便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就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知情。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发生事故,知情者有提供情况义务
1、知情者向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供证言,检举揭发肇事逃跑者,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
2、为了查明事故发生的情况,以便认定事故责任,依法作出处理,必须由知道事故发生情况的人提供证言。因此,凡是知道事故发生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对此,主要是接受询问,必要时出庭作证,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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