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富宁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新建、扩建或改建房,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120平方米,各村委会应根据村庄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农村独立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联排住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3.农村建房应满足如下的退缩要求:
(一)退缩水库边≥50米;退缩河涌、池塘边≥20米;
(二)退缩村道边线≥30米,退缩乡(街)道边线≥50米;退缩县道边线≥100米;退缩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边线≥200米。
(三)同时应满足《增城市建筑物退让规划管理规定》和其它城乡规划的要求。
(四)房屋之间的前后距离不小于10米,房屋之间的左右横向间距不小于4.5米,房屋只允许在屋前外挑,阳台挑出不超过1.5米。
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较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较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较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较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较高可增加35m2。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上诉就是象山县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望采纳。
二、农村宅基地建筑面积超出标准可以确权吗?
宅基地超出面积若符合以下条件,也是可以办理确权登记的:
1、1982年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且之后未经拆迁、翻建的,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确权的。
2、1982年到1987年之间,面积超过当时的规定标准的,但如果相关部门已经处理过了,如今也能确权,但没处理过则不能。
3、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村民宅基地面积超标只要符合规划,经当地依法处理予以保留的,村民可去补办相关的用地手续。超出部分会在登记簿和证书中注记。
三、农村宅基地面积超占
宅基地超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的原因,既有村民的过错又有管理部门的责任。对那些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宅基地超占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数,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重新建设时,村民让出超占的面积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四、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超出规定面积会被拆除吗?
你好,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超出的话,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以减少损失:
1、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成员共同商议决定;
2、对于农村宅基地超出规定使用面积的部分,采用缴费的方式继续使用;
3、宅田相挂钩,即超占了农村宅基地的,承包地就会减少,来保持平衡;
4、结合各地农村人口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合理确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做到与农民需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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