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一、减刑假释名词解释
减刑是指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即假设的释放,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改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
二、刑法对累犯有什么规定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关于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对累犯如何处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1、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2、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也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3、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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