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时间:2023-02-04 18:56:53 2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原则。

1、同情理解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

大多数患者不懂医学专业知识,病人出了问题之后本人及家属思想压力大,情绪不稳定,加之部分农民和下岗职工经济不宽裕看病比较困难,主管处理纠纷的同志必须正确对待患者投诉并热情接待,使投诉者将其“冤情”、想法和要求一一道出,减轻其思想压力。对患者所诉情况要做详细记录并适当地对投诉者做以解释和安慰,表示对此要进行详细调查,并给投诉者预期答复。

对每一例投诉都要认真对待,根据投诉情况及时到相关科室及当事人处了解情况,调阅病历,必要时可召开有关专家讨论会,力求对医疗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弄清楚,找准问题的根源,准备好答复意见。

2、主动通气的原则

把问题搞清楚后,主动约请投诉者,将调查结果向其通报,同时请相关专家教授向其解释有关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若属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方面的问题,当事人要当面向投诉者道歉;若属医疗缺陷方面的问题,首先要向患者讲明道理,以协商解决为主。因为医学是一门实验科学,又是一门经验科学,作为医生只能尽全力为患者治疗,但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治好,这一点,务必请患方理解。

3、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原则和法院判定原则

对那些经协商不能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召开相关专业的专家讨论鉴定。若患者对该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在有限的时间内,可以申请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重新鉴定或投诉当地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一、医院有权没收病历吗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主观性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也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1987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病人所在单位、病人、家属、事故当事人及其亲属不予调阅。

法律规定允许患者或家属在医院或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陪同下复印病历并将复印病历封存,存放在医院医疗行政管理部门,于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由专家组启封。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看,医院不向患者提供病历是有根据的。然而,患者想不通。有患者认为,看病属于一种特殊消费,病人应有权监督医疗诊治的正确与否。医院连病历的复印件都不给病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在暗处,病人在明处,双方不平等。

而医生则认为,病历是带有档案性质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非常专业,如果交给病人,除了可能发生涂改外,病人在缺乏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随意对病历记录和自身病情产生疑虑或随意求医,都可能产生负面作用。有关人士指出,现行的病历制度的确给医院和患者添了不少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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