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效的时间是1990年5月19日由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的范围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是:
(1)供应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土地;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土地;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的土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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