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导致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何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也可以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可见,侵犯商业秘密可以采取自诉或公诉的方式处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案件却很少
首先,从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来看,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侵权人享有很大的救济自主权。他们知道自己受到侵害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他们大多通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损失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他们也很少选择刑事救济的方式。一方面,被侵权人担心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泄露商业秘密;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公诉的起诉权完全由司法机关控制,被侵权人无权限制出示证据或者撤回诉讼。因此,被侵权人一般不愿意通过刑事救济寻求法律保护。它应该属于国家权力干预的范畴,应该通过国家强制制裁来调整这种法律关系,但是它是由当事人控制的,这是立法上的缺陷
其次,由于商业活动的特殊性,国家有关部门不能及时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一般由当事人举报,有关部门调查。因此,刑事干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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