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维护权益找什么部门
目前,我国受理产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国务院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确分工如下:
1.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凡属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所属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负责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配合。
2.在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的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查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配合。
3.在市场上倒卖、骗卖劣质商品的行为,凡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助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助。凡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查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同一问题,不得重复处理。
二、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有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三、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有哪些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有: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n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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