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宝鸡农村申请宅基地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2-15 09:11:11 2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面积标准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133平方米(0.2亩);川地、塬地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0.3亩);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267平方米(0.4亩)。

2、申请条件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没有宅基地的;

(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五)符合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3、不予批准的情形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

(二)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三)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

(五)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应当使用宅基地的。

4、审批流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所在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涉及建新缴旧的,村民委员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的合同;

(二)村(组)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的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应少于七日;

(三)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宅基地的用户,应如实填写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农村宅基地申请表》,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一并报乡(镇)或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乡(镇)或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实地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写出现场勘察意见,并按照当年度分配下达的宅基地用地指标,依据先急后缓的原则,初步确定建房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上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六)批复下达后,应将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级进行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五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收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监督过程中,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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