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一、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投保人的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风险、保险费率、保险期限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应尽义务与享受的权利。
a、投保人的姓名与住所:明确投保人姓名与住所,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前提。这里需说明几点:被保险人不是一人时,需在保险合同中一一列明,经保险人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中除载明投保人外,若另有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还需要加以说明;在货物运输保险中,有特别约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有指示式和不记名两种。在指示式合同中,除记载投保人的姓名外,还有其他指定人字样,则可由投保人背书而转让第三人,在无记名式保险合同中,无须记明投保人的姓名,而随保险标的物的转移而同时转让第三人。
b、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是保险作用的对象,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质形式。
c、保险风险:是保险人对投保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保险金给付的风险因素,也必须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d、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标的用货币计量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承保金额或订入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它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补偿或给付责任的最大限额。
e、保险费和保险费率:
f、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给付:
g、保险期限:
h、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i、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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