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荣昌区廉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我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荣昌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荣昌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荣昌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荣昌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租住的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所在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荣昌区未转让住房。
(三)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二、荣昌区廉租房申报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重庆市荣昌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签署承诺书。
2.身份证明。
荣昌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荣昌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证明单身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荣昌区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住房情况证明由荣昌区国土房管局档案室出具,同时,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荣昌区国土房管局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提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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