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债务抵销是什么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并且请求方债权到期
这是债务抵消的前提条件,仅负债权或者债务不能请求债务抵消。一般来说,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请求债务抵消要在债权到期之后,也就是对期限利益的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提前清偿债务,就视为对期限利益的放弃,此种情况下可以进行债务抵消。
2.债务须合法
债务抵消受我国法律保护,用于抵消的债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如赌债这一类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不能进行债务抵消。
3.债务偿还方式一样
用什么偿还债务是实现债权的重要内容,为了公平的实现双方债权,债务偿还方式应当一样。也就是说,用于偿还债务的必须同是现金或者同类其他物品。
作此限制主要是为了便于估量用于还债物品的价值,债务抵消要在同等价款内,因此种类不同,估量价值易产生纠纷的就不能进行抵消。但是价值高的一方愿意与价值低的一方进行债务抵消的,不在此限制范围内。
二、抵销的效力是什么
抵销的效力是:
1.如果抵销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额相同,抵销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如果抵销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额不等时,债务数额小的一方的债务消灭,债务数额大的一方的债务部分消灭,债务人对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负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抵销有没有顺序限制
法律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设定一个抵销的顺序,我国民法典对此没有规定。参考比较立法例,一般顺序为:
1.在总债务中,既有已届清偿期的,又有未届清偿期的时,已届清偿期者先为抵销。
2.债务均届清偿期时或者均未届清偿期时,担保最少者先为抵销。
3.总债务均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且担保相等时,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者先为抵销;或者说以债务人负担较重者先为抵销。
4.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相等时,先届清偿期者或应先届清偿期者先为抵销;亦有以债务发生较早者先为抵销。
5.按上述标准仍不能决定时,则按各债务额的比例,抵销其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n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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