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办理继承手续要什么
在法院办理继承手续要准备以下材料:
1.继承标的为动产的,需要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各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各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分配达成一致的公证文书;
2.继承的标的为房产的,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公证处公证书、各方当事人同意遗产继承方案的公证文书、各方当事人身份证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
3.遗嘱继承的,还需要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各方继承人一致认可的遗嘱。
二、遗产继承什么时候开始的
遗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亡,包括生理意义上的死亡和宣告死亡。法律规定因继承发生的民事纠纷,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三、房产继承手续怎样办理
房产继承手续流程如下:
1.办理继承公证;
2.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
3.提交公证书、遗嘱等材料;
4.审核提交的材料;
5.符合规定的条件,予以办理过户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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