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二者并非同一领域,无法相互转换。
前者乃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及其员工在有条不紊地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的前提下,自行创建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系统;而后者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政府以及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职员,在已然参与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建立起的一套补充性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