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职工的个人信用是否影响公积金贷款
时间:2023-05-05 11:31:11 4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请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要求借款人“个人信用状况良好”。“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是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的记载,经公积金中心认定为个人信用良好的。

(1)经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属于“禁入”类的,公积金中心禁止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经查询,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报告属于“关注”类的,由公积金中心复议后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决定。如果准予贷款的,须增加一名担保人。

(3)经查询,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属于“禁入”和“关注”的担保人,不能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担保。

(4)对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年内的住房贷款、消费贷款等业务中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的,原则上不向其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A)分期还款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连续3期(含)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B)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拖欠贷款本金或利息在90天(含)以上的。

对以上客户,若确因客户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可由借款人向原发生逾期记录的贷款银行申请为其开具“非恶意欠款情况说明”和还款明细,由经办银行核实,经公积金中心审贷员、处室负责人审核审批后方可准入。

(5)借款申请人在上学期间办理的助学贷款,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2年内、已参加工作期间所发生的连续3期(含)累计6期(含)以上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第(4)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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